新三板法律问题研究之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3/08/01 12:54 阅读: 334 分类: 新三板专栏 - 上市实务

    随着新三板扩容正式获批,新三板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不少国内发展较好的中小型企业想通过新三板这个平台促使企业获得飞跃式的质的发展。在我国,中小型企业大多不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续的,而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是企业新三板挂牌的必经之路。

    企业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影响到企业业绩的连续计算。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改造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连续计算业绩,从而满足新三板对于挂牌公司存续时间的要求。

    股份制改造包含“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两种方式,“整体变更”是指将原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折合成股份,公司性质变更为股份公司,其实质是公司生产经营的延续,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即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而“整体改制”是指将原企业的所有资产净值折合成股份,有时也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之后进行招股募资,其实质是原企业注销,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股东及新股东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一、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的区别

    1、改造主体不同:整体变更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的主体还包括非公司制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

    2、资产计算方式不同: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3、业绩计算方式不同:企业整体变更后业绩可以连续计算;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4、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不同: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自然承继;而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资产重组方式不同:整体变更是将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公司范围。

    由此可见,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符合自身需要的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希望公司业绩能够被延用,应当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主要介绍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第9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额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

   5、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规范的组织机构;

   6、制定新的公司章程。

 

三、公司整体变更的法律后果

     1、股东责任的改变

   在公司整体变更前,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应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都是有限责任,其中仍有细微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出资额”是一个常量,仅指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投资,表现为一定绝对数量的财产;而“股份”是一个变量,代表股东在公司总资产中所享有的“份额”,该份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代表的价值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2、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公司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式的变更,其法人主体资格并没有中断,具有前后的一致性,因此,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概括继承。

 

四、整体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1、评估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2、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第10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变更前后企业性质不同,但该企业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的,则应将其视同为新设股份有限公司,改造后的公司可能无法满足新三板对于挂牌企业存续时间的要求。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不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了账务调整。

3、增资时间问题

    有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不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需要增资。增资应在股改基准日之前完成。

4、股权问题

   股权结构是否合理,对于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股权设置应注意均衡持股,防止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又要防止股权过度分散,从而削弱股东制约机制的情况。对于企业来说,应重视引导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让经营高层和技术骨干持股,能使之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联,增强其对于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从而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5、税务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体变更的时候应当正视、重视税务问题。对于有些高科技企业而言,应当核实其享受的各项政策和税收优惠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一般而言,整体变更时解决税务问题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整体变更方案,尽量在整体变更之前解决税务问题;其次,企业如有欠缴的情形,应补清税款;最后,企业应当尽可能的寻求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支持。

(文/吴亚楠)

订阅商业法律观察

免费订阅商业法律观察,我们将定期把最新的资讯自动发送到您的订阅邮箱。

用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或在微信里搜索"巨镜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