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拟申请在证券市场上市。为促进公司股本结构的优化并顺利上市,引进了私募投资机构B公司。B公司为有效地参与投资企业的经营,提名甲员工担任A公司财务总监,并经A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甲员工遂进入A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由A公司为其发放工资。但是,甲员工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仍然保留在B公司。
提出问题:
甲员工受聘为A公司财务总监,但其劳动关系保留在B公司,这种结构是否会对A公司上市产生影响?应如何解决?
分析:
我国《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中也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财务总监作为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负责人,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公司重要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总监的稳定对公司的健康运行及申请上市具有重要意义。甲员工受投资方B公司委派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一方面其未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也没有其他合同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鉴于其产生方式,使得A公司的财务总监人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变化,必然影响A公司的上市进程。
此外,《首发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中也对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作出了规定。甲员工为投资机构B公司的员工,也不符合拟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解决方案:
鉴于A公司与B公司存在因投资而持股的关联关系,A公司可与B公司进行协商,改变甲员工参与A公司经营管理的合作方式。先由B公司解除与甲员工的劳动关系,然后由A公司与甲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总结:
对于拟IPO的公司而言,引进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有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促进企业股权形式的多元化,提升企业资本市场形象,从而为最终实现企业IPO提供有说服力的依据。但是,企业在引进投资机构的同时,不仅需要注意坚持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等原则,也需要坚持不发生管理层重大变化的原则。拟IPO的公司选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法规、管理规范对董高稳定性、独立性的要求,董高的稳定、独立不仅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而且是公司成功上市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文/张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