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著导读之《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2013/06/03 阅读: 61 分类: 实务研究

    我妻荣先生曾为自己设定两大任务,一是写出自己熟悉的专业及学术领域的讲义,乃至教科书。二是选择自己最有兴趣,最看重的题目,集中精力终生研究。他把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私法的变迁作为终生研究的课题。而《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不仅作为讲授民法课程之用,而且构成了其学术研究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不仅命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而且其研究方法颇有启发。由于我妻先生的经济学、社会学背景,其对法学的研究多从社会、经济等角度考察,注意法与社会的互动作用,特别是社会经济基础对法的发展的决定作用,突破了对法律的纯形而上的自然法研究方法与认为法律是一个逻辑自给的封闭体系的从规范到规范的分析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使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补充到法学领域中来。从法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来把握民法的本质。

   债权的产生后于物权,但债权在近代法中呈现优越地位。因为从社会变迁角度来考量,传统的静态社会正在(或已经)向动态社会变迁,债权逐步实现了非人格化,债权的财产化,受让人地位的受保障都使债权转让的可能性得到确立。同时,各种所有权的作用都从对物支配逐渐推移到对人的支配,“债权已不是取得物权和对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这些都促使所有权色彩的递减与债权色彩的递增。首先,所有权的实现更依赖于与他人建立债的关系,在转让、交换(赠予也是一种交换)、生产性雇佣、抵押、出租等所有权行为中与特定人建立法律关系,使物可以在法律关系中起到对人支配的作用。其次,即使是一小部分纯为自己消费性使用的物,虽然不与特定人建立法律关系,也须通过侵权法来得以保障,也是通过债来获得救济(虽然我妻先生仅从契约债权的角度来进行论述)。

   同时,物权在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其绝对性显现出淡化,作为资本的流动的物只有在相对性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现。物权的实现及支配人的作用通过债权关系达到。当然,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性权利也一定程度地被突破,合同保全制度、合同对第三人的附随保护义务以及租赁权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都呈现出一定的债权的物权化。债权的财产化,债权的可转让性,外部债权的绝对性均可以显明这一点,也使债权在限定情形下可以获得侵权法的救济。

(文/张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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