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新三板上市指导性文件

2013/03/04 阅读: 149 分类: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加强对中小企业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9月28日正式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

  《监管办法》确定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范围,提出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的申请程序。《监管办法》包括总则、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票转让、定向发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监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与6月15日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监管办法》作出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调整:

一、修改了公司准入条件

  考虑到股权明晰是公众公司监管的一个重要基础,《监管办法》第三条增加“股权明晰”作为准入条件。同时,鉴于“主营业务明确”的规定难以用一个确切的标准衡量,删除了相关要求。

  

二、调整了定向发行对象范围和人数限制

  考虑到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往往需要通过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留住核心人员等内部员工。根据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建议,《监管办法》将核心员工纳入发行对象范围,并规定了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在确定发行对象数量时,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35人。

  

三、修改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认为“1000万元”的豁免标准偏低。考虑到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情况差异较大,将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由绝对值改为相对值,规定“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核准。

  

四、增加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要求

  打击内幕交易是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完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事项,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了关于内幕交易查处的规定。

  

五、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的要求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普遍担心公司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后,未来能否到交易所上市。因此,《监管办法》第六十条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到交易所上市,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六、适当增加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的原则性要求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行为,在《监管办法》中适当增加了有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防控内幕交易等原则性要求,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按照“定向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明确将本办法施行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场各方建议明确将此前股东已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处理办法。为此,《监管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核准。”

  《监管办法》突破了公司股东200人的限制,为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以及新三板交易新规则的出台扫清了障碍。

《监管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5号

【发布日期】2012.09.28

【施行日期】2013.01.01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12年9月28日

主编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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