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主办券商相关问题

2013/10/14 阅读: 502 分类: 实务研究

一、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是否要约定副主办券商?

     答:根据《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实行副主办券商制度。因此,不需要在签订推荐挂牌协议时约定副主办券商。

二、为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等业务提供专业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否需要申请核准或备案?

     为股份公司向我司申请相关业务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向我司申请核准或备案。但根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司法部、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律师,须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要求开展查验、制作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执业活动。

三、如何申请成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2.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3.建立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库存股管理制度、做市风险监控制度及其他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4.具备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由于相关技术系统开发原因,我司暂不接受做市业务申请。具体申请做市业务的规定将在条件成熟时公布。

主编寄语

新春伊始,协力公司证券部门精心编制了此《商业法律观察》贺岁版——新三板专刊,将我们在新三板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呈现给读者,希望成为读者了解新三板市场新动向的窗口,并能够为读者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指导。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我们又进入了忙碌和耕耘的一年。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恭祝各位读者在新的一年里能够取得更大的收获。

欢迎投稿:magazine@jujinglaw.com

订阅商业法律观察

免费订阅商业法律观察,我们将定期把最新的资讯自动发送到您的订阅邮箱。

用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或在微信里搜索"巨镜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