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在新三板挂牌的问题

2013/07/16 阅读: 526 分类: 目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领导人在多次会议中也明确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申请在新三板挂牌。
      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
      3.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前需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目前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中尚无外资企业。
      另外,从新三板对挂牌企业“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的角度来看,申请挂牌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主要研发、业务渠道位于国内,而非国外;
      2. 企业的资产、人员、财产相对独立于海外的股东。

主编寄语

新春伊始,协力公司证券部门精心编制了此《商业法律观察》贺岁版——新三板专刊,将我们在新三板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呈现给读者,希望成为读者了解新三板市场新动向的窗口,并能够为读者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指导。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我们又进入了忙碌和耕耘的一年。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恭祝各位读者在新的一年里能够取得更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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