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以其自身资产为其他经济主体的融资提供担保。其规范程度,不仅影响着上市公司运营情况,而且对宏观金融稳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相关法律规定及担保程序做了梳理。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问题
(一)决议机构
根据《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0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机构应是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二)决议程序
1、根据“120号文”及深交所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相关规定,涉及以下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的必须经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行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必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2、除了上述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批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则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对外担保制度来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相应权限作出规定。
3、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决议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1条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3)由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的,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三)披露事项
“120号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
1、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3、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问题
(一)决议机构
根据“120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该规定中的“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是指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而不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并且,子公司的担保事项由母公司进行决议也不符法律原则,第一,子公司具有独立性,其可以独立做出决定、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由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才能够真正的维护到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另外,再结合深交所和上交所《规则》中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该规定中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也指明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是已经发生的。而合法有效的对外担保应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
(二)决议程序
根据“120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比照上市公司程序执行。”因此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涉及“120号文”和《规则》规定的重大担保事项时,须先经过董事会审议后再由股东会审议,其余对外担保事项也是依据该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制度的规定来进行审批。
(三)披露事项
结合“120号文”和《规则》的相关规定,不难知道,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件的,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该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而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理应由上市公司履行相关披露义务,该控股子公司无需再另行披露。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资产控制和运营,而一个公司资产控制和运营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的。因此,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对外担保并履行相关披露义务,以免影响公司日后正常经营。
(文/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