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问题

2013/10/14 阅读: 448 分类: 实务研究

一、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2013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何时实施?具体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已于2013年2月8日发布并施行,明确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投资者:

     1、《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的投资者;

     2、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主编寄语

新春伊始,协力公司证券部门精心编制了此《商业法律观察》贺岁版——新三板专刊,将我们在新三板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呈现给读者,希望成为读者了解新三板市场新动向的窗口,并能够为读者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的指导。

一元复始、万象更新,我们又进入了忙碌和耕耘的一年。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恭祝各位读者在新的一年里能够取得更大的收获。

欢迎投稿:magazine@jujinglaw.com

订阅商业法律观察

免费订阅商业法律观察,我们将定期把最新的资讯自动发送到您的订阅邮箱。

用微信扫描右侧二维码或在微信里搜索"巨镜云法律"